拆迁分配房子前丈夫去世了,女儿是否有份?
家里拆迁分配房子前丈夫不幸去世,现在面临房产分配问题,不知道女儿能不能分到房子。想了解这种情况下女儿的继承权具体是怎样的,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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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分配房子前丈夫去世的情况下,女儿通常是有份的。 首先,需要明确法定继承权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父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在这种拆迁房产分配的具体情况中,如果被拆迁的房子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丈夫的那部分,那么在丈夫去世后,这部分房产就成为丈夫的遗产,女儿有权参与继承。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如果被拆迁的房子在丈夫死亡之前就已经确定有丈夫的份额,则女儿可以依法继承相应份额;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等其他复杂情况,需要先对房产进行析产,确定属于丈夫的遗产范围后,女儿再参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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