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成瘾品的认定办法是什么?


吸毒成瘾品的认定在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办法,这主要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这里所说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吸毒成瘾的认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其中,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对于吸毒成瘾的认定,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这是最直接的证据,通过检测血液、尿液、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如果发现其中含有毒品成分,就可以初步认定吸毒行为的存在。 二是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这里的证据可以是现场查获的毒品、吸毒工具,或者是证人证言等。比如,在某人的住所发现了吸毒工具和残留的毒品,或者有证人亲眼看到其吸毒的过程,这些都可以作为认定其有使用毒品行为的证据。 三是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戒断症状是指吸毒者在停止使用毒品后出现的一系列身体和心理反应,如焦虑、失眠、恶心、呕吐、腹痛等。如果有证据证明吸毒者出现了这些戒断症状,或者有曾经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记录,或者有自愿戒毒的相关证明,都可以作为认定吸毒成瘾的依据。 此外,如果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是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是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是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总之,吸毒成瘾品的认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并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对于吸毒成瘾者,国家会采取相应的戒毒措施,帮助他们戒除毒瘾,恢复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