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帮信罪明知的认定必须要明知是信息网络犯罪吗

我最近对帮信罪这块比较迷糊,自己平常也喜欢研究一些法律知识。就想弄明白,在认定帮信罪明知的时候,是不是必须得清楚知道是信息网络犯罪呀?希望能有人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等方面详细讲讲,让我彻底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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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明知的认定是必须要明知是信息网络犯罪的。根据法律规定,帮信罪主观方面要求“明知”,即提供帮助的人要知道被帮助的人是在进行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明确表明,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帮助,是不构成帮信罪的。帮信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因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破坏了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在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帮助对象是否可能实施犯罪活动有相对具体的认知。最起码要知道被帮助的对象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犯罪活动,至于被帮助的对象最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在所不问,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而且,明确行为人即使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也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要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相对具体的认知,而仅仅出售银行卡本身只能算是一个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并不等于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活动有具体认识,不能直接划上等号。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要审慎认定“明知”。比如亲友之间的借卡行为往往不存在利益交换,而存在利益交换的借卡/售卡行为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对于“明知”的理解,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明知”仅包含明确知道,这是具体、确切、必然的知道;第二种观点认为“明知”包含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第三种观点认为“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推定知道 。目前比较认可的是第二种观点,将“明知”理解为“明知+应知”,这样能较好划定本罪适用界限,既不会放纵实质值得科处刑罚的情形,也不会任意扩大犯罪圈。相关概念: 概括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概括地预见到会发生这种结果,但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具体对象、范围和程度等并不明确的心理态度。在帮信罪中,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明知,但该种行为构成何种罪名并不要求,就是这种概括故意的体现。 高度盖然性:是指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在认定帮信罪“明知”时,对“卡农”“卡商”等主观“明知”的推定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就是说虽然不能完全确定行为人明知,但根据各种情况判断有极大的可能性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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