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后未使用,是否仍会构成犯罪?量刑时会从轻吗?
我朋友最近出于好奇,在网上花了几百元购买了几条陌生人的信用卡信息,但拿到后并没有实际使用这些信息进行刷卡消费或其他违法操作,后来被警方调查时发现了此事。想了解这种未使用信用卡信息的情况是否依然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如果构成的话,量刑时会不会因为没有实际使用而从轻处罚?另外,这种行为和直接用信用卡信息诈骗有什么区别呢?
闫旭东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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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即可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该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实际使用所获取的信息。因此,你朋友收买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已经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即使未使用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量刑,该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收买的信用卡信息数量、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是否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是否主动自首或坦白等因素。你朋友未使用信息的情况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但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该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不同,信用卡诈骗罪要求实施实际的诈骗行为并获取利益,而窃取、收买信用卡信息罪针对的是获取或提供信息本身的行为。建议你朋友尽快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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