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规定有哪些?


信息网络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几种常见的法定许可情形。首先是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简单来说,如果是教育机构为了教学需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制作课件供学生学习,这种使用方式是被允许的,但要给著作权人付钱。 其次,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此外,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也是重要的一部分。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也就是说,如果有一首歌曲已经被合法录制成录音制品,其他录音制作者想要使用这首歌曲再制作录音制品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的,但要给著作权人报酬,要是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许使用,那就不能用了。 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保障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因为使用者需要支付报酬;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作品的传播和利用,满足了社会公众对信息和文化的需求。但在实际操作中,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定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