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还债时是先还银行还是先还个人?


在遗产还债时,债务的清偿顺序不是简单地按照银行或者个人来划分,而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优先债权指的是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就是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受遗产继承的影响,要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打个比方,如果被继承人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贷款,银行就对这套房子享有抵押权,这种情况下银行的债权就是优先债权。即使房子作为遗产被继承了,银行的这个债权也优先受偿。不过,如果抵押的房子价值不够清偿银行贷款,不足的部分就和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 其次,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就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债权。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先把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才会去考虑清偿普通债权。而且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是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要是继承人根本不知道有这笔债权,那自然也就没办法清偿。另外,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也应当一并清偿。 所以,如果银行的债权属于优先债权,比如有抵押物等情况,那就优先于个人的普通债权偿还;要是银行和个人的债权都属于普通债权,那就等优先债权清偿完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普通债权的偿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相关概念: 优先债权: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 优先权人:享有优先债权的人。 普通债权: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在继承过程中产生的非优先性质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