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并存时该由谁继承?
在探讨多份遗嘱并存时该由谁继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遗嘱的基本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典》对遗嘱继承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当出现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时,需要根据遗嘱的形式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哪份遗嘱具有优先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就意味着,在判断多份遗嘱的效力时,首先要考虑遗嘱的时间顺序。一般来说,最后订立的遗嘱会优先于之前订立的遗嘱。不过,这里需要注意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只有符合这些形式要求的遗嘱才是有效的。如果多份遗嘱中,有一份遗嘱是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那么这份遗嘱就会被认定为无效,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
如果多份遗嘱都符合法定形式,且内容相互抵触,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例如,老人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儿子,后来又立了一份打印遗嘱,将房产留给小儿子,并且这份打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求,那么在老人去世后,就应当按照最后这份打印遗嘱,由小儿子继承房产。
总之,多份遗嘱并存时,确定由谁继承需要综合考虑遗嘱的时间顺序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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