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是否是选择性罪名?
我最近听说了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在法律上的情况。想知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是不是选择性罪名啊?要是有人既进行了内幕交易又泄露了内幕信息,这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和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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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确实是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是指包含多种行为或多个犯罪对象,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或针对一个对象,就可以构成犯罪,实施多种行为或针对多个对象,也只定一个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从概念上看,内幕交易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而泄露内幕信息则是指上述人员将自己所知悉的内幕信息透露给其他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也就是说,不管是单独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还是单独泄露了内幕信息,又或者是既进行了内幕交易又泄露了内幕信息,都只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这一个罪名,只是在量刑时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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