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从张家口警察抓北京记者事件能小窥到怎样的刑事拘留程序?

我听说张家口警察抓北京记者这个事儿,对里面涉及的刑事拘留程序特别好奇。我不太懂法律,就想知道从这个事件里能看出刑事拘留一般是怎么走程序的,每一步都有啥要求和规定,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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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拘留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下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张家口警察抓北京记者事件来小窥刑事拘留程序。 首先是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张家口警察抓北京记者事件中,警察要实施拘留,必然要存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之一的情况,才能够启动刑事拘留程序。 其次是决定机关。在我国,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在该事件中,如果是张家口警方实施的拘留,那么他们必然是按照这样的内部审批流程来决定拘留的。 再者是执行程序。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并且,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从该事件来看,张家口警方在执行拘留时也应遵循这些法定程序,保障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拘留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如果在该事件中,记者被拘留,警方也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案件进行进一步侦查处理,若超过期限仍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就应当及时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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