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所在的公司最近有一些人员调整,涉及到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公司要不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在哪些情形下需要支付,哪些又不需要,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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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劳动者提出提前30日告知解约,也就是劳动者的预告解除,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劳动者因为个人职业发展规划,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该行为是劳动者基于自身意愿主动提出的离职。 其次,如果是用人单位因非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等原因,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约,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谓非过失性辞退,常见的情况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等。经济性裁员则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情况。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为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标准。例如,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3年,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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