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对已为生效裁定所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在探讨利害关系人对已为生效裁定所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法律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而生效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已为生效裁定所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是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的。这是因为生效裁定已经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和判定,为了维护司法的既判力和稳定性,避免重复诉讼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允许对同一行政行为再次进行诉讼。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拘束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该判决。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利害关系人就完全没有救济途径。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例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定,或者原生效裁定的作出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寻求救济。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时,需要提交再审申请书,并附上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新证据等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就会裁定再审。 需要注意的是,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启动的条件比较严格,而且申请再审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总之,利害关系人对已为生效裁定所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利害关系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定最适合自己的救济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