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是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而制定的。下面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该办法。 首先,明确适用范围。此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这里的企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在抽查方式上,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定向抽查则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这种抽查方式可以根据实际监管需求,有针对性地对特定类型的企业进行检查。 关于抽查比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这样可以保证一定的覆盖面,有效监管企业的信息公示情况。 在抽查程序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抽查工作前,应当告知企业检查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检查。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于检查结果的处理,如果企业公示的信息与检查情况一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如果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该办法为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有助于保障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企业应当重视信息公示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示相关信息,避免因违反规定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企业的信誉和正常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