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国际比较对我国有何借鉴意义?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对,它不具有排他性的商标专用权,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国际上,不同国家对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着显著差异。以美国为例,采用的是使用在先原则。这意味着,谁先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某个商标,谁就拥有该商标的相关权利。即便没有进行注册,只要有实际使用的证据,就能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法律保护。这种制度强调了商标使用的实际行为,对那些先使用商标但未及时注册的主体提供了保障。
而在欧洲部分国家,更倾向于注册在先原则。在这种原则下,商标的专用权归属于最先申请注册的人。未注册商标虽然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受到一定保护,但力度相对较弱。例如,如果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原使用人可能需要通过复杂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注册在先原则为主,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从国际比较中,我国可以借鉴的方面有很多。首先,在使用在先 原则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对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例如,对于那些虽然未注册,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的商标,给予更明确的法律保护途径。这样可以避免一些正当使用商标的主体因未及时注册而遭受不公平的竞争。
其次,在商标审查环节,可以加强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更完善的商标审查机制,对于明显存在抢注意图的申请,及时予以驳回。同时,对于已经被抢注的未注册商标,简化原使用人维权的法律程序,降低维权成本。
此外,还可以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标的跨国使用越来越普遍。我国可以与其他国家在未注册商标保护方面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商标侵权和抢注行为。这样不仅可以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商标权益,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商标保护领域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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