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际私法中有哪些制度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我在处理一个涉及国际法律适用的事务,合同里约定适用外国法,但我觉得适用外国法对我方不利。想了解下在国际私法里,有哪些制度是可以用来排除外国法适用的,这样我就能根据这些制度来维护自身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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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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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中,有多种制度能够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这一制度就像是一道“防火墙”,当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违背法院地国家的公共秩序,也就是违背该国的基本政策、道德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时,法院可以依据这个制度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比如,某外国法律允许买卖人口,若在一个涉外案件中本应适用该外国法,但适用后会导致买卖人口的行为在法院地国家被认可,这显然违背了法院地国家的公共秩序,此时就可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该外国法。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次是法律规避制度。如果当事人故意改变连结点,比如改变国籍、住所等,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这种行为就构成法律规避。一旦被认定为法律规避,原本打算适用的外国法将被排除。例如,当事人为了逃避本国高额的遗产税,故意改变住所到一个低税率的国家,从而适用该国法律来处理遗产继承问题,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法律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再者是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制度。在适用外国法时,需要先查明该外国法的具体内容。如果经过合理途径仍无法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通常会适用法院地法来代替。比如,当案件涉及适用某非洲小国的法律,但国内没有相关的法律资料,也无法联系到该国的法律专家,导致无法查明该外国法的内容,这时就可能会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后是条约中的“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在一些国际条约中,会规定某些法律规范具有直接适用性,无需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就可以直接适用。当条约中的“直接适用的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直接适用的法”,从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例如,在一些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某些实体法规则,这些规则可以直接适用于相关的投资纠纷,而不考虑原本可能适用的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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