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怎么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下面我们来详细释义这条规定。
首先,要明确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意味着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不是随意终止。比如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这里的“工伤职工”是指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了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然后,我们来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一方面,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一方面,还要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可能产生后续医疗费用的一种补偿;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是考虑到工伤职工因伤残可能在再就业方面面临困难而给予的补助。具 体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不同,所以具体数额会存在差异。
这条规定是为了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时,既能够得到因工作年限产生的经济补偿,又能获得因工伤导致的医疗和就业方面的补偿,使工伤职工在结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后,能有一定的经济保障来应对后续的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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