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如何释义?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 适用对象 此条主要针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保险市场主体。这些主体在开展保险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若出现条文里的违规行为,就会受到相应处罚。 ### 违规行为及解释 1.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这是指保险机构故意制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各类报告、报表等材料。比如,为了掩盖经营亏损,故意夸大保费收入、少报赔付支出,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这种行为会影响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真实经营状况的判断,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2. **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力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合规经营。保险机构有义务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如果保险机构以各种理由拒绝监管机构的检查,或者设置障碍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就是违反了这一规定。例如,拒绝提供关键业务资料、阻碍监管人员进入办公场所等。 3.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产品的定价。保险机构推出的保险产品,其条款和费率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批准或者备案。如果保险机构擅自更改已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就违反了规定。比如,擅自提高保险费率,增加投保人的负担。 ### 法律后果 一旦保险机构出现上述违规行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首先会责令其改正,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同时,会对违规机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限制其业务范围,使其不能开展某些高风险或违规相关的业务;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暂停其拓展新客户;甚至吊销业务许可证,使其失去继续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 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它为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