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涉及一个案件,听说自首和立功在法律上有特殊规定,想了解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到底包含啥内容,这些内容对我这个案子里的自首和立功认定会有啥影响,希望能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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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下面为您详细解读该解释的具体内容。 首先是关于自首的规定。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里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比如张三在犯罪后,还没等警察找上门,就主动到派出所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这就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若只是如实供述了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对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同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接着是立功的相关规定。解释第五条明确,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例如李四到案后,向警方提供了另一起重大盗窃案的关键线索,帮助警方破获了该案件,李四的这种行为就属于立功。 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第七条指出,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这里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该解释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自首和立功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引,对于正确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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