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最近看到新闻说有人因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抓了,我想知道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到底是怎样的。比如什么样的行为算出售、非法提供?会面临怎样的处罚?我有点担心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触犯这个法律,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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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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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相关规定,不过后来《刑法修正案(九)》将其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 首先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关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什么程度会构成犯罪。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入罪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等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该司法解释也有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在处罚方面,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比如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了解这些司法解释内容,能帮助我们更好地遵守法律,避免在不知不觉中触犯法律红线,同时也能增强我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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