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怎么释义?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这条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简单来说,就是某个企业在给自己起名字的时候,把别人已经注册了的商标,或者虽然还没注册但属于驰名商标的名称,拿来当作自己企业名称里的字号部分。比如,有一个知名的“美味糕点”商标,有一家新企业却给自己取名叫“美味糕点有限公司”,这就可能涉及到本条规定的情况。 接着,规定中提到“误导公众”。这是一个关键的判断标准。如果因为企业把他人商标用作字号,使得消费者产生了混淆,以为这个企业和商标所有者之间有某种关联,或者认为这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就是商标所有者提供的,那就属于误导公众。比如前面提到的“美味糕点有限公司”,消费者可能会以为它和持有“美味糕点”商标的企业有合作或者就是同一家,这就误导了公众。 最后,对于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当企业违反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受到损害的商标所有者可以要求侵权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例如,“美味糕点”商标所有者可以要求“美味糕点有限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且赔偿因为这种误导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从立法目的来看,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利用商标的知名度来获取利益,维护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它在商标保护和市场竞争领域起到了重要的平衡和规范作用,使得商标权人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