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审判管辖如何解释?

我在看一些法律资料的时候,经常看到‘审判管辖’这个词,但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审判管辖具体是怎么定义的,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是怎么应用的,希望能得到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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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辖指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通俗来讲,就是确定一起刑事案件该由哪个法院来进行第一审的审理。它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级别管辖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则解决的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犯罪地的法院更容易收集和审查证据,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等。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例如,军事法院管辖的是涉及军人犯罪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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