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而制定的。该解释对于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作出了细致且重要的规定。 首先,在界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方面,该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认定标准,比如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就可能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构成此罪。解释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了列举和说明,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都属于该罪的范畴。 在量刑标准上,解释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对不同量刑档次进行了细化。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解释还对单位犯罪、共犯认定、“明知”的认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单位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的规定处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