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可能涉及多方主体,比如车辆所有人、使用人、驾驶人等。根据该解释,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同主体在事故中的责任划分,通俗来讲,如果车主把车借给有驾照且无不适宜驾驶情况的人,一般由使用人担责,但如果车主明知借车人酒驾还借车,那车主也得担责。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确定 解释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都做了规定。人身伤亡方面,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方面,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顺序上,该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这就保障了受害人能尽可能得到足额赔偿。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解释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也做了规范。当事人请求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这样方便了受害人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