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遇到了有关抢夺的事情,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和处理抢夺刑事案件的。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解释是怎样的,比如抢夺财物价值达到多少算犯罪,不同情节会有怎样的量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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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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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抢夺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详细规定。 首先,该解释明确了抢夺罪的入罪标准。根据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里的数额标准并不是全国统一固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即使抢夺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可能构成抢夺罪。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再者,关于抢夺罪的量刑情节也有进一步解释。第三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重伤的;(二)导致他人自杀的;(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第四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死亡的;(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此外,该解释还对抢夺罪的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作出了规定。第五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机关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加准确地认定抢夺罪,合理量刑,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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