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准确认定抢夺犯罪,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抢夺犯罪活动而制定的。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对于抢夺罪的认定。根据该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就明确了抢夺行为达到什么金额标准会被认定为犯罪以及不同的量刑幅度。比如,在大多数地区,如果抢夺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就可能构成抢夺罪。 其次,该解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此外,对于抢夺罪的量刑,该解释也有相应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解释还对一些情节的认定进行了细化。例如,“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机关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让普通民众对抢夺犯罪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