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无效的?

我最近要打一场行政诉讼官司,听说证据很关键,但也存在无效证据的情况。我不太清楚什么样的证据在行政诉讼里是无效的,就怕自己准备的证据最后不被认可,想了解一下具体有哪些证据是无效的,好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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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诉讼中,无效证据指的是那些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被法院采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了解哪些证据无效对于当事人正确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是无效的。法定程序是保证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保障。例如,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如未出示相关证件、未遵循法定的调查步骤等,这样收集的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就好比盖房子,如果地基都没打好,房子自然不稳固,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其效力也就无法保证。 其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也是无效的。每个人都享有合法的权益,包括隐私权等。如果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并且侵害了他人的这些合法权益,那么该证据不能被采用。比如,为了获取证据,偷偷安装摄像头在他人家里进行拍摄,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所得到的证据就不具有有效性。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同样无效。这些手段违背了证据收集的正当性原则。利诱是指用利益诱惑他人提供证据;欺诈是通过欺骗的方式获取证据;胁迫是用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证据;暴力则是使用武力逼迫。例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威胁证人作伪证,这样得到的证据是不能被认可的。 此外,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一般也会被视为无效。在行政诉讼中,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公平公正。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之后才提供证据,法院可能不会采纳。就像一场比赛有时间规则,过了时间提交的东西就不能算数了。 最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也无效。对于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证明手续,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法院无法确认其效力,也不会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收集和提供证据,避免使用无效证据,以提高自己的胜诉几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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