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属于无效婚姻,处理无效婚姻的原则是什么?

我和对象领证后,总感觉这婚姻哪儿不对劲。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哪些情况的婚姻是无效的呢?另外,如果真的是无效婚姻,处理的时候会按照什么原则来进行呢?希望了解下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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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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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哪些属于无效婚姻以及处理无效婚姻的原则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简单来说,就是这样的婚姻从一开始在法律上就是不被认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例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和丙登记结婚,那么甲和丙的婚姻就是无效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主要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像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这种直系血亲,以及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是无效的。未到法定婚龄,即男方结婚年龄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早于二十周岁结婚的,这样的婚姻也是无效的。 接下来看看处理无效婚姻的原则。首先是婚姻自始无效原则。一旦婚姻被认定为无效,就意味着这段婚姻从开始的时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在财产方面,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这里所说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是很重要的处理原则。如果一方在导致婚姻无效的过程中有过错,比如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而与他人结婚,那么在处理财产等问题时,法院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另外,子女权益保护原则也不容忽视。无效婚姻中所生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受婚姻无效的影响。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处理涉及子女的问题时,要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比如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总之,了解无效婚姻的情形和处理原则,有助于我们在面对婚姻问题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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