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分割单有哪些有关规定?
我在公司处理费用报销时,涉及到多个部门共同使用一张发票的情况,听说要用发票分割单,但不太清楚它具体有啥规定,比如开具要求、使用范围、效力这些方面,希望能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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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分割单是指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支出款项单位的证明。它在财务和税务处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从开具要求来看,发票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在使用范围上,它主要适用于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笔费用,而发票只能开给一个单位的情况。例如,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 关于其效力,发票分割单与发票具有同等的证明作用。对于接受分割单的单位来说,它可以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但需要注意的是,发票分割单不能替代发票本身,它只是费用分摊的一种证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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