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政民事诉讼法中是要求七日送达吗?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民事诉讼,法院说按规定会在一定时间内送达相关文书。我听说民政民事诉讼法有七日送达的说法,想确认下是不是真的有这个规定,这七日是怎么计算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到什么时候结束,有没有特殊情况不适用七日送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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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民政民事诉讼法”这一说法,相关的送达规定是适用于各类民事诉讼的。 关于送达期限,民事诉讼法确实有和“七日”相关的规定,但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统一“七日送达”。例如,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这里没有七日的要求。不过在某些特殊程序或情形里可能涉及到七日的规定。 以简易程序为例,如果采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等。但如果是普通程序的送达,一般会遵循更规范的时间流程。送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比如,文书5月1日送达开始计算期间,5月1日当天不算,从5月2日开始算。如果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周六,那就顺延到周一。 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所以,七日送达不是绝对的,要根据具体的送达方式、案件程序等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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