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否由受要约人作出?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的时候,对方发来了一个要约,我这边有点拿不准如果要回应这个要约,作出承诺的话,是不是只能由我这个受要约人来写这个承诺,还是其他人也可以呢?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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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承诺指的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提议后,受要约人表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从这条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这是因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有受要约人有权利决定是否接受该要约。 假如其他人作出所谓的“承诺”,这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要约的效力只及于受要约人,其他人并没有收到要约,也就不存在同意要约的基础。举个例子,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只有乙作出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才构成有效的承诺。如果丙在未得到甲的要约情况下,擅自对甲的要约进行“承诺”,那么甲和丙之间并不能成立合同关系。 另外,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方式也有多种。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通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通知,也可以是口头通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比如在一些长期的交易中,要约人发出购买货物的要约,受要约人直接发货的行为就可以视为作出了承诺。 总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这是保障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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