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的不要对方一分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双方约定一方不要对方一分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如果双方都有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约定的内容和后果,并且是自愿做出不要对方一分钱的约定,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影响,同时这个约定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那么这个约定通常是有效的。 例如,在离婚协议中,一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分割,明确表示不要对方一分钱,只要符合上述有效条件,该约定就是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会导致约定无效或者可撤销。比如,一方是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约定。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胁迫则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外,如果约定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约定的内容涉及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比如以不道德的目的做出的约定,那么这个约定也是无效的。总之,双方约定不要对方一分钱是否有效,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