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约定可以向被告方法院起诉是否具有唯一性?

我和别人有个合同纠纷,合同里约定了可以向被告方法院起诉。现在出问题了,我不太确定这个约定是不是说只能去被告方法院起诉,还是我也能有其他选择,想了解下这个约定的性质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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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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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合同双方约定可以向被告方法院起诉的情况,一般不具有唯一性。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法律概念。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合同中约定“可以向被告方法院起诉”时,这属于一种选择式的协议管辖表述。“可以”意味着这并非是排他性的唯一选择。这种约定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并非将管辖法院严格限定为被告方法院。也就是说,除了被告方法院之外,如果存在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向这些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若合同明确约定“只能向被告方法院起诉”,那这种表述就具有唯一性,当事人只能向被告方法院起诉。所以,关键在于合同中对于管辖法院的表述用词,不同的表述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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