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否是裁定受理?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资不抵债的情况,想申请破产。我不太清楚破产和裁定受理之间的关系,破产就是裁定受理吗?还是说裁定受理只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我想弄明白这两者到底是怎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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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破产并不等同于裁定受理,裁定受理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首先来解释一下破产。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它是一种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旨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而裁定受理则是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决定予以立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也就是说,裁定受理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但不是破产的全部。裁定受理后,还会进入破产管理人指定、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一系列程序,最终才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破产宣告、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执行等决定,从而终结破产程序。所以,破产和裁定受理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裁定受理是破产程序的起始点,而破产涵盖了从申请到最终处理结果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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