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到底是要约邀请还是承诺呢?
我参加了一场拍卖会,对竞买这个行为有点困惑。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竞买算是要约邀请还是承诺。我想知道它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这样能让我更好地理解拍卖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自己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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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竞买是要约邀请还是承诺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要约邀请和承诺的概念。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通俗来讲,就是一方发出一个信息,邀请别人来跟自己谈交易,它本身并不构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提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一方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交易提议(要约),另一方表示完全同意,这个同意的表示就是承诺。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就成立了,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约束。《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接下来分析竞买的性质。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它是拍卖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他们来参与拍卖竞买。而竞买人的竞买行为是竞买人希望与拍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竞买人提出自己愿意出的价格,这其实是一个要约。因为竞买人明确表达了以一定价格购买拍卖标的的意愿,符合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一特征。 当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成交时,这才是拍卖人对竞买人要约的承诺。此时,拍卖合同成立,双方都要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综上所述,竞买不是要约邀请,也不是承诺,而是要约。竞买人发出要约,拍卖人通过特定方式作出承诺,从而使拍卖合同得以成立。这一系列的法律行为都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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