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前的车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离婚前买了辆车还有车贷没还完,不清楚这笔车贷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想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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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的车贷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咱们得明白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夫妻双方一起承担的债务。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说,夫妻两人一起去贷款买车,都签了字,那这个车贷自然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又或者一方贷款买车后,另一方知道这件事并且同意了,这也算是共同债务。再比如买的车是用于家庭日常出行,接送孩子、上班通勤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样产生的车贷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啦。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举个例子,如果一方以自己名义贷款买了一辆豪车,远远超出家庭日常所需,而且没有证据表明这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那这个车贷就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可要是债权人能拿出证据,比如这车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如果车辆被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与之相关的车贷通常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有,如果夫妻之间对债务有特别的书面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处理车贷债务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还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足够清偿债务,那就用共同财产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怎么清偿;要是协议不成,就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债权人:就是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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