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三审终审制是正确的吗?
我和朋友讨论我国审判制度,他说我国实行三审终审制,可我记得不是这样。我想弄清楚我国到底实行什么样的审判制度,三审终审制对不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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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并不实行三审终审制,而是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所作出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诉程序再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不过,两审终审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因为它是我国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其裁判具有终局性。此外,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些程序主要适用于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所以实行一审终审。 而三审终审制一般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三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在不服一审、二审裁判时,还可以向第三级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我国并没有采用这种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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