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不适用哪个级别的法院?
我不太清楚我国法院体系里两审终审制度的适用情况。想知道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里,两审终审不适用哪个级别的法院,希望能了解相关法律依据和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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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意思是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 不过,两审终审制并非适用于所有级别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由它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这是因为最高法院处于我国法院体系的最顶端,没有比它更高层级的法院来进行二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当最高法院进行一审时,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实行一审终审,不适用两审终审制。 而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通常都适用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这些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都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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