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是否包括抵押物?


在探讨破产财产是否包括抵押物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破产财产和抵押物的基本概念。 破产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而在破产宣告后,债务人财产就被称为破产财产。 抵押物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于抵押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要分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抵押物在一定条件下是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如果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那么自然就不在破产财产范围内。 然而,如果抵押物的所有权属于破产企业,且抵押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但是抵押物的价值超过了所担保的债权数额,那么超过部分就应当属于破产财产。这是因为在清偿了抵押债权后,剩余部分的财产依然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此外,如果抵押人提前清偿了债务,解除了抵押关系,那么抵押物也会重新成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抵押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抵押债权的清偿情况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在企业破产的实际操作中,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准确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