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裁员让签自愿离职是否违法?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被公司裁员却被要求签署自愿离职协议这一情况,很可能涉及到公司的违法行为。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裁员”,在法律上准确的说法是“经济性裁员”,它指的是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困难等经济方面的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行为。而“自愿离职”,是指劳动者基于自身的意愿,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性裁员有着严格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进行裁员必须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并且要遵循法定的程序。然而,让员工签署自愿离职协议,本质上是想将裁员的行为伪装成员工主动辞职。一旦员工签署了自愿离职协议,就意味着是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而如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如果公司在裁员时让员工签自愿离职协议,这实际上是在逃避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违法行为。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可以拒绝签署自愿离职协议。如果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