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项目负责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借款,公司有责任吗?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瞒着公司其他人员,擅自以公司名义借了一笔钱。现在债主找上门要求公司还钱,我们都觉得不应该由公司承担这笔债务。所以想问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到底有没有责任偿还这笔借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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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见代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项目负责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借款,公司是否有责任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表见代理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虽然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通俗来讲,如果债主有合理的理由认为项目负责人有代表公司借款的权力,那么公司可能就要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权利外观,也就是项目负责人有没有让债主相信他能代表公司借款的一些迹象。比如,项目负责人持有公司的公章、空白合同,或者公司曾有过类似授权该负责人处理借款事务的先例等。如果有这些情况,债主就可能有理由认为项目负责人有代理权。 其次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这意味着债主在借款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例如,债主询问过公司关于项目负责人的权限,并且公司没有明确否定其借款的权力等。 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那么公司一般不需要对该借款承担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公司如果不认可项目负责人的借款行为,那么借款的后果就由项目负责人自己承担。 在实际处理这类问题时,如果公司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应该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项目负责人没有借款的权限,或者债主在借款时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等证据。同时,要及时与债主沟通,表明公司的态度。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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