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了吗?

我在处理劳动合同相关问题时,看到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但不确定它现在是否还适用。想知道这个办法到底有没有被废止,要是废止了,那现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依据什么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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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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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已经废止。2017年1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该通知明确宣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后,在处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问题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计算标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存在多种情形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像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等。 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如今遇到劳动合同相关经济补偿问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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