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手了钱可以要回来吗

我和对象分手了,恋爱期间我给对方转了不少钱,有一些是表达爱意的红包,还有一些是对方以各种理由借走的钱。现在分手了,我想把这些钱要回来,不知道从法律角度能不能行得通,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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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恋爱关系结束后,能否把钱要回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是赠与的情况。在恋爱期间,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给予另一方的财物,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比如在情人节、对方生日等特殊日子赠送的具有特殊意义金额(如520元、1314元等)的红包,或者赠送的礼物等,这种一般视为无偿赠与,一旦交付给对方,所有权就转移给对方了,分手后一般不能要回。 其次是借贷关系。如果一方是以借款的名义向另一方要钱,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这时候,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偿还借款,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事实,比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 最后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赠与财物是基于双方结婚等特定目的,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分手,所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方可以要求返还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里的彩礼就属于典型的附条件赠与,在符合条件时可以要求返还。所以,分手时要判断钱能否要回,关键看款项的性质以及是否有相应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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