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


在探讨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代理,简单来说,就是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活动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超越代理权,就是代理人超出了被代理人授权给他的范围去和别人进行民事行为,比如签订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当行为人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后,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不是直接无效。 具体来说,如果被代理人对这份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进行了追认,也就是同意认可了这份合同,那么合同就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就相当于这份合同一开始就是在正常的代理权限内签订的。例如,甲公司授权乙和丙谈业务,但只允许乙签订金额在100万以内的合同,结果乙和丙签订了150万的合同。事后甲公司觉得这个业务不错,对这份合同进行了追认,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有效的。 相反,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那么合同对被代理人就不发生效力。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完全没有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相对人(也就是不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一方)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比如上面例子中的丙,如果他不知道乙超越了代理权,是善意相对人,那么他可以要求乙来履行合同或者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 此外,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超越代理权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丙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乙超越了代理权,那么双方都有过错,就要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不是必然无效的,其效力要根据被代理人是否追认以及相对人是否善意等情况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