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安置地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我买了一块安置地,并且和对方签订了合同。但我心里一直不踏实,担心这合同会不会没效。我不太懂安置地相关的法律规定,就想问问,从法律层面来讲,我这种买安置地签的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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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购买安置地所签订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首先要明白安置地的概念,安置地一般是政府为了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划拨给他们用于建房居住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购买安置地的合同满足上述条件,并且不违反关于安置地的特殊规定,那么合同是可能有效的。 不过,安置地的转让通常有诸多限制。很多地方规定安置地在一定期限内是不能进行转让的,或者转让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例如有的要求安置户在取得安置地一定年限后,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才能转让。如果合同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合同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一定会导致合同无效;如果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另外,如果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一旦合同被撤销,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买了安置地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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