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否属于形成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是否属于形成权的行使,需要从形成权的概念以及合同解除的不同情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自己做出一个意思表示,就能让某些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比如,在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就能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这就是形成权的一种典型表现。 接下来看合同解除的情况。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情形,当出现这些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中,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解除权人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就解除了。这一过程中,解除权人仅仅凭借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使合同关系消灭,完全符合形成权的特征。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属于形成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形成权的行使。因为协商一致意味着双方达成了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导致合同解除。 综上所述,在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属于形成权的行使,但协商解除合同则不属于。在实际处理合同解除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合同解除的方式和性质,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