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指定管辖是在案件受理后还是受理前呢?

我涉及一个法律案件,现在不清楚指定管辖的时间点。我想知道,指定管辖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就确定,还是在受理之后才进行指定呢?我很担心这个时间点会影响我的案件处理,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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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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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在了解指定管辖是在案件受理前还是受理后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案件受理的概念。案件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接受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 指定管辖既可以发生在案件受理前,也可以发生在案件受理后,以下为你分别阐述。 在案件受理前指定管辖的情况,通常是当两个或多个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比如,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对一个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时就需要它们共同的上级法院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这种指定一般发生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目的是先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避免出现管辖混乱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在案件受理后指定管辖,当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例如,乙市C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乙市D区法院管辖,C区法院将案件移送给D区法院,但D区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此时就需要报请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种指定就是在案件受理之后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综上所述,指定管辖的时间点并非固定,在案件受理前和受理后都可能发生,具体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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