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的差额是否需要计税?
我打算参与商家以旧换新活动,把旧的电子产品换成新的,商家会让我补差价。我不太清楚这补的差价部分需不需要计税,要是计税的话,是按照什么标准来算的呢?我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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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以旧换新业务中差额是否需要计税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首先,从税法原理来讲,以旧换新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购销行为。销售方在销售新货物的同时回收旧货物,这实际上包含了销售和购进两个环节。而是否对差额计税,关键在于税法对于不同类型以旧换新业务的规定。 对于一般货物的以旧换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不是按照差额来计税的,而是按照新货物的售价来计算增值税等相关税款。比如商家销售一台新电视机价格为5000元,回收旧电视机作价1000元,消费者补差价4000元,那么商家应按照5000元来计算销售额并计税,而不是按照4000元的差额。 然而,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有特殊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第一条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在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时,是按照实际收取的差额来计税的。例如,消费者用旧金项链换一条新金项链,新项链价值8000元,旧项链作价6000元,消费者补差价2000元,那么就按照2000元来计算增值税等相关税款。 所以,以旧换新的差额是否计税以及如何计税,要根据具体的业务类型,依据相关税法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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