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伤残鉴定是否一定要去受理案件的地方做?
我遇到了一个涉及伤残鉴定的事情,不太清楚做伤残鉴定的地点要求。想知道是不是必须得去受理案件的地方做鉴定,还是有其他选择呢?我担心如果只能在受理案件的地方做,会给我带来很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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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是指对伤残程度进行的鉴定,其结果在很多法律事务中,比如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都起着关键作用,关乎着受害者能否获得合理的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 一般来说,做伤残鉴定不一定要去受理案件的地方做。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在实践中,如果是由司法机关委托进行伤残鉴定,司法机关通常会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这个指定的鉴定机构不一定就在受理案件的地方。只要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 不过,不同类型的案件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可能存在差异。比如工伤伤残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这里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通常和案件受理地存在关联,但也不是绝对只能在受理案件的那个具体地点。 如果是自行委托鉴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当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但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对方当事人可能会提出异议,此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新鉴定。 所以,做伤残鉴定并非必须去受理案件的地方做。当事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要考虑鉴定机构的资质、信誉以及距离等因素,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积极配合鉴定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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