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约定的负债有法律效力吗?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对负债也做了约定。但我有点担心,这种我们自己协议里关于负债的约定,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呢?会不会之后有什么麻烦?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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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约定的负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协议离婚的含义。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里面关于负债的约定,其实是夫妻双方内部的一种约定。从夫妻内部关系来说,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个约定在夫妻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都应当按照这个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就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处理进行约定的权利。然而,对于夫妻之外的债权人来说,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承担进行了约定,也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不过,一方在承担了超出自己约定份额的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例如,甲乙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甲方承担,但债权人丙仍然可以要求乙方偿还债务,乙方偿还后可以向甲方追偿。综上所述,协议离婚时关于负债的约定在夫妻内部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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