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团体向灾区捐款是否属于据实扣除?
我是一个公益性团体的负责人,我们团体向灾区进行了捐款。现在涉及到税务扣除的问题,不太清楚这种向灾区的捐款是不是能据实扣除,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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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中,对于公益性团体向灾区捐款是否属于据实扣除,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公益性捐赠,就是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而据实扣除呢,意思是按照实际发生的捐赠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说的是企业的情况,也就是说企业向灾区的公益性捐款,不是全部都能据实扣除的,有一个12%的比例限制,并且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结转扣除。 对于个人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所以个人向灾区的公益性捐款,也不是都能据实扣除,一般有30%的扣除比例限制,当然如果有国务院规定的全额扣除情形则按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公益性团体向灾区捐款,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通常情况下都不是直接据实扣除,而是有相应的扣除比例等规定,并且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才能享受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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