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是综合部门法吗?
我想了解环境法的性质,它是不是综合部门法呢?我不太清楚综合部门法具体指啥,也不知道环境法符合不符合这个特点,希望有人能帮我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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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确实是综合部门法。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综合部门法。综合部门法并不是单一地调整某一种社会关系,而是涉及多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它会运用多种法律手段来实现其立法目的。 环境法具有综合性的特征。从调整对象来看,环境法调整的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关系既包括人与人之间基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而产生的经济关系,例如企业之间对水资源的使用和分配关系;也包括国家对环境进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行政关系,像环保部门对企业排污的监管关系。 从法律规范的构成来看,环境法综合了多个部门法的规范。它包含行政法规范,比如《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政府环保部门的行政职权和行政责任,环保部门有权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也有民法规范,例如在环境侵权责任方面,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污染者要对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涉及刑法规范,《刑法》中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等罪名,对于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从调整方法来看,环境法采用了多种调整方法。既有行政手段,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命令等方式对环境进行管理;也有经济手段,比如征收环境税、发放绿色补贴等,引导企业和个人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还有民事手段,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恢复环境原状等。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环境法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了环境法的综合性特点。因此,环境法属于综合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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